这本书主要包含两个部分,第一个部分介绍了清代行政体系下几个主要角色的方方面面,包括职责、如何认命监管、怎么获取陋规,第二个部分介绍清朝司法税务等主要部门的运行机制。非常推荐。
前半本书阅读下来,感想就是“百姓苦啊,只要和官府打交道就要被所有角色剥削”。统治阶级也知道这些陋规的存在,但是默认了这些行为,甚至将其中一些陋规合法化,不然无法维持整个行政体系。
司法体系
- 州县官只能使用民事案件以及不超过笞杖或枷号的轻微刑事案件。判决不需要上级批准但是需要定期上报。
- 如果有错判,州县官要遭受同样的罪责
治安与保甲制度,发动群众与连坐制。
辖区内的民户组织成牌(十户)、甲(百户)和保(千户)等基本治安单位,并指定牌头、甲长、保正或保长。[1]州县官每年会向每户人家签发一个门牌,上面列出户主的姓名、年龄、职业和该户其他成员的姓名,包括亲戚和仆婢。[2]只要家中有人员进出变动,户主就要向甲长汇报。甲长有责任在保甲簿中予以登记,并修正门牌。[3]通常,保甲簿一式两份,一份由甲长保存,另一份由州县官保存。甲乙两簿定期交换:甲簿由甲长根据甲内实际人口的变动修正后,呈交给州县官,州县官就将乙簿交还给甲长由其作相应改动,如此循环。这种方式确保了保甲记录的不断更新。[4]
保甲制度同时适用于乡村和州城县城,所有居民都包括在保甲组织内,包括无业者、流配人犯、娼妓和其他受法律制裁者。[5]保甲制的基本功能,是要建立起缉查违法,特别是缉查强盗、土匪的治安组织网络。[6]有些州县官还借保甲制以推进道德教化之功效。[7]保甲制度背后的深层理念是:每个人的行动都难以逃过邻里乡亲之耳目;若将邻里居民组织起来,官方掌握所有民户登记资料,则陌生人及违法者必定难以在守法居民中隐藏。
- 尽管设立常平仓的目的是造福穷人,但实际上它并未给穷人带来福利。首先,由于粮仓设在州城县城,居住偏远的乡民常常享受不到好处。
尽管法律有禁令,[11]但儒户、衙役和粮行老板仍常常勾结书吏,假造名籍大量购买官米,从其低廉的价格中获利。[12]粮仓书吏和衙役常常对到官仓购米的百姓勒索钱财,或者要求他们超量返还从官仓借去的粮食。[13]为了将陈年粮食清仓,有的州县官常强迫百姓购买陈粮,即使他们并不需要。[14]百姓更有一种负担,即州县官常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本州县百姓购粮,并要售粮者自己将粮食从乡村运送到官仓。[15]因此,朝廷曾发布一条规定:补充官仓的粮食必须从邻县购置;只有本县和邻近州县之间没有水运的情况下,州县官才可以在自己辖区内购粮。
有时候政策是好的,执行起来却问题很多。
根据曾任县官的方大湜的经验,灾害勘查的过程往往充满罪恶的勾当。如果将这一事务交由书吏、保甲长来办理,他们就会从事各种贪污活动。[41]如果委托给士绅,又容易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。同时,州县官亲自到各家各户查访又极端困难。[42]王凤生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由村长登记受灾人口,由士绅核查,再由专员作进一步审查。
中国士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:他们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居民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、参与治理过程的群体。这一特权从未扩展到其他任何社群和组织。
- 具备进入特权阶层的条件,与特权身份实际获得,二者之间是有差距的。财富和田产本身,不是士绅身份的充分条件。庶民地主,不论拥有多少土地,也不属于士绅群体。“学绅”既不属于统治阶层,也不属于被统治阶层,他们属于一个中间阶级。[21]他们并未加入正式的政府,但却享有很高的威望、特权和统治阶级权力——这一事实将他们作为精英与普通大众区别开来。作为官僚集团的潜在候补成员,他们也可称作潜在的统治阶级。
- 官绅不在当地司法管辖权之下,也不受常规司法程序的约束。未经皇帝的允许,官员不得受审讯和判决。
- 只有财富与政治权力联结起来时,人们才能确保其自身和家庭的安宁。[21]这有助于解释为何人们渴望获得功名和当官。
- 作为一个特权阶层,他们渴望维持现状,抵制任何可能危害既定社会秩序的力量。地方防务,这样一种需要强有力的权威和财力支撑的任务,自然就落到了士绅肩上,因为他们为地方百姓所尊敬和追随并可以接触政府官员。
- 地方官吏既然不能跟士绅争辩附加费的合法性,又无力确立一个更高的折算率,就只好根据惯例按较低附加费率向士绅征税。为了弥补征税成本和衙门其他开支,官员只好将税收负担转嫁到不能据法抗争、无力保护自己的普通百姓头上。
- 顾炎武才认定,官绅、学绅、书吏、衙役这些豁免徭役的群体,正是引起百姓苦难的祸首。他认为,只有“废生员”才能缓解百姓的痛苦。
- 学而优则仕